本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杨静)唱歌放松竟把手机摄像头“唱”坏了?和朋友在某公司经营的KTV消费后,发现手机前置摄像头拍摄的照片出现了紫色斑点,经检测是激光灼伤所致。这笔维修费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判决经营者和消费者按7∶3比例担责。经营者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2月14日下午,小美和朋友来到某公司旗下的KTV包间唱歌。在KTV消费期间,小美进行直播。12月15日,小美发现手机前置摄像头拍出的照片出现了多个紫色斑点。小美记得其去KTV唱歌的前一天拍照并无此问题,便翻看相册,发现其于12月13日用该手机拍摄的照片清晰无斑,但12月15日的照片却“斑点丛生”。小美联想到KTV包间里的激光灯,当天联系店长反映:“你们包间的激光灯把我的手机摄像头烧坏了!”
(资料图片)
店长起初以“灯光是合格厂商生产”为由推脱。直到小美出示手机品牌授权维修点出具的记载着“摄像头系激光或镭射灯导致损坏”的检测说明,并告知店长,灯光厂商已确认包间内安装的是激光灯,店长才表示“不推脱,会解决问题”,但双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美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某公司认为自己无责任,表示其激光灯有合格证,其在KTV入口、收银台处都贴了提示,且小美无法证明其手机是在某公司的KTV损坏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KTV包间内确实安装了摇摆激光灯,灯光厂商也承认激光灯有概率损坏摄像头。手机摄像头即使没有对着激光灯拍摄,只是被激光灯照射到,也有概率损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提供的消费记录、损坏前后的照片对比、与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手机在KTV受损具有高度可能性。至于提示义务,法院现场勘验发现:KTV大厅“请勿将手机对准他人或光源拍摄”提示语和“好评换爆米花”广告混在一起,字体偏小;包间屏幕相关滚动提示频次低;收银台相关警示语位置隐蔽,不足以引起消费者重视。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判定: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激光灯可能损坏摄像头却未充分提示,承担70%的责任;小美在KTV长时间直播,未注意提示,自身承担30%的责任。根据手机官网公示的维修价1198元,某公司需赔偿838.6元。
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对经营者而言,配备合格的设备不等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激光灯这类可能存在风险的设备,不仅要选合格产品,更要通过醒目提示、合理布置等方式防范风险。对消费者来说,在KTV、演唱会现场等有激光设备的场所,尽量避免用手机摄像头长时间对准激光源拍摄,同时要留意场所的安全提示。若发生财物损坏,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消费记录、受损物品照片、与经营者的沟通记录等),以便维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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