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8章47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与维护、水质管理、供水经营与服务、二次供水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将在6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商丘市获得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规范城市供水的专项法规。
近年来,商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长远谋划项目建设,随着第四水厂改扩建工程的完成、引江济淮(商丘段)工程的稳步推进、城区供水体制的进一步理顺、供水管网升级改造逐年加大,城市供水能力及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升。但同时又面临着诸如原有城市供水管网老化、布局不合理,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标准不统一、运营维护不规范,水质监测检测能力薄弱、水质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商丘市出台城市供水条例。
《条例》还对群众关注的“饮水安全问题”“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应该怎么做?”“水管出现非人为损坏,这个责任要归谁?”等热点问题,都有明确规定。
停水、降压应提前24小时通知
《条例》中规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启动供水应急方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等义务。
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咋办?
《条例》第二十九条,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
水管出现非人为损坏,责任要归谁?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户或者产权人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凤虎 河南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梦珂